经审查,商标局对符台《商标法》规定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于以核
准;对不符合《商标法》规定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。商标局
不予核准的情形主要有两种:
一是受让人不台法,
作为受让人的外国
自然人或者外国企业其所属国与我国未订立拂议,
没有共同参加的国
际条约,
也未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注册;
转让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
商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,
受让人段有有美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二
是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产生误认、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
复审
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.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
通知之日起】
5日内,将《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》
份交送商标评审
委员会申请复审,同时附送原《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》和《驳回通知
书》
。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,书面通知申请人,终局决定核
准转让注册商标的.移交商标局办理。申请人申请复审,应当在规定
的期限内办理。
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法
定期限内办理复审事宜的.
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
30
日,
是否准许,
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。
应当说明的是,
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
的转让所做出的终局决定,
不属于有关获得和维持商标权程序中做出
的终局行政决定,根据《
TRIPs
协议》的规定,该终局决定可以不接
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、因此.我国《商标法》第三十九条没
有规定司法审查的内容。